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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防锁不需国家安监局专门下文
来源:山西全安 | 作者:pro5776b8 | 发布时间: 2009-05-12 | 1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第446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第488条“采区电工不得擅自打开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GB3836.1—2000 10联锁装置:“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用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GB3836.1—2000 9.1“对保证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要求: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判定,开关无“两防(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属于必须排查的重大隐患。
为了从装备上保障上述条款的贯彻落实,为了排查开关无“两防”重大隐患,国家安监局将矿用开关两防锁列入了国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并指定生产厂家为: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矿用开关两防锁为专利产品,是目前国内外唯一能贯彻落实上述法规的技术装备,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因此,实际上国家局已经强制要求推广使用两防锁,而没有必要另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