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煤监部门应成为科技创新重要推手
来源:山西全安 | 作者:pro5776b8 | 发布时间: 2009-05-22 | 1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全科技成果的应用,是煤矿现代工业文明的标志。但是,目前地方煤监部门对此尚未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对安全科技创新指导不够,对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不力,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各级煤监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实施干预,变被动为主动,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开创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变事后追查为预防为主

      频频发生的煤矿事故告诉我们,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最根本之举就是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为行使政府安全监察权力的各级煤监部门,决不能穷于应付,而应积极主动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争主动,抓源头,把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解决和消除事故隐患上来。而解决和消除隐患,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安全科技创新,即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设施。

       一般来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设施,是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隐患设计的,是对症下药,对消除和防上自然灾害、事故隐患、人为违章行为都具有显见的作用。在这方面,安全科技创新的实践已经作出了回答。譬如,国有重点煤矿的高瓦斯矿井全部推广应用了瓦斯抽放技术,实现了“先抽后采”;各生产矿井全部安装使用了监测监控系统。这些措施,有效地增强了矿井抵御灾害的能力。再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推广应用了电气开关“两防”新技术,有效地防止了“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的现象,既消除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又阻止了人的不安全行为。

实施煤监部门干预措施

       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必须增强安全监察部门的主体意识,实行干预措施。否则,这项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这由以下几点因素决定。

        一是由煤矿安全工作的公益性质决定的。企业在承担着经济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对煤矿尤为重要和迫切。但是,事实上,恰恰因为是公益事业,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似乎不搭界,往往受不到业主的重视。

    二是由煤矿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自身属性决定的。煤矿安全新技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企业在安排资金计划时,首先考虑的一般是直接产生效益的项目。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砍掉的往往是科技投入。在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业主和经营者那里,这样的投入几乎是不可能的。对此,政府必须出面干预。具体途径是,通过制度创新,将安全新技术投入转化为成本,或者通过强制措施增加其投入。

    煤矿安全法规是以法的形式和政府令方式颁布实施的,有较强制约力,但是,安全新技术的推广使用,由于缺乏积极的干预,相比较,其制约力就显得非常小。科技创新成果能否转化为安全屏障,产生良好的安全效应,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作用,靠企业自发地推广应用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干预,制定和完善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安全科技创新的政策法规,建立科技进步机制,并通过有效的监管,确保其贯彻实施。

健全监管部门评价体系

    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笔者以为,首先必须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身产生动力。这种动力,其实就是责任、权力和利益,把责任、权力、利益统一起来,形成压力传递机制。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的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的建立,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由事后应对转变为超前监管,把工作的着重点,放在行政执法监督上,放在超前预防上,放在推广应用安全科技成果上。在这个评价体系中,可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确定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矿井准入、安全科技创新成果应用等主要工作目标)、各个辖区不同的权重,力求使评价体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而且简便易行。这样做,实际上是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开创新局面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