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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电气设备没有“两保”等于失爆
来源:山西全安 | 作者:pro5776b8 | 发布时间: 2009-07-27 | 18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引言

矿用电气设备“两保”功能是指矿用电气设备必须具备“保证非专职人员不能擅自开盖操作,保证专职人员不能带电作业”(简称“两保”)的功能。关于“两保”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第446条均有规定,由于过去缺乏保障这些条款的技术装备,即矿用电气设备本身无法做到“两保”。如果因带电作业及擅自开盖违章行为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只能从管理制度和人的行为方面去找原因、追责任,而不去考虑设备本身的缺陷和问题,因而难以判定为失爆。随着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的问世,对矿用电气设备失爆的判断标准应相应提高,完全有理由将矿用电气设备无“两保”功能视为失爆,并通过推广应用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对此失爆隐患进行整治。

二、矿用电气设备无“两保”功能是失爆

动态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连接电缆及接线盒等关联设备)的某个部件(部位)有一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GB3836.1—2000等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并且是可能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就是“失爆”。按照这一定义衡量,矿用电气设备无“两保”功能无疑属于“失爆”,论述如下。

 1、法规要求
    当前大部分矿用电气设备盖板采用普通螺栓连接,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用扳手等电工常用工具就能打开电气设备接线腔盖板的紧固螺栓及高压开关门的紧固螺栓,这种螺栓结构无法有效地杜绝《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第446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和第488条“采区电工不得擅自打开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所禁止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条款规定,符合“失爆”的定义。

2、事故教训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约有1000万台动态使用中的电气设备没有“两保”功能,已经引发了难以计数的煤矿事故。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如下:

2003年8月14日,山西阳泉煤业集团三矿裕公井瓦斯爆炸,28名矿工遇难。直接原因:该矿在排放工作面排放瓦斯过程中,未按规定控制瓦斯浓度,未按规定停电撤人,致使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界限,工人带电检修信号电缆接线盒产生短路火花,引起爆炸;

2003年8月1日山西省襄垣县石峪煤矿,一名水泵司机触电身亡。直接原因:水泵司机杨×在未进行停电、验电、放电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开关防爆盖,处理接线腔的压线触电身亡;

2003年5月13日安徽淮北芦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86人死亡,9人重伤,19人轻伤。直接原因:钳工在拆卸Ⅱ1048风巷控制刮板输送机电磁起动器(QCI-120型)时,打开了接线腔上盖板,在处理过程中,煤及矸石落入接线腔内,造成带电端子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综上所述,矿用电气设备无“两保”功能就是电气设备的螺栓结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并引发了多起瓦斯、煤尘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完全符合“失爆”的定义。再者,一台电气设备仅是隔爆面有一条伤痕超限就是“失爆”,那么比隔爆面伤痕超限更为严重的无“两保”功能问题就更加应该视为“失爆”。简单地说就是:“矿用电气设备没有‘两保’等于失爆”。

三、如何消除矿用电气设备无“两保”失爆隐患

襄垣县石峪煤矿发生事故后,长治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总结了事故教训,指出:1、煤矿要完善电气系统保护装置,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2、煤矿要严禁非电气操作人员擅自维修电气设备,严禁任何人带电维修或移动电气设备。屯兰事故发生后,孙继平教授在总结事故原因时指出:“要严禁带电作业,并且应该给电气设备加装保护装置从装备上确保不能擅自操作及不能带电作业” 。另外,阜新孙家湾2•14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在“防范措施和建议”中也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牵头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对防止带电作业的本质性措施进行研究,研制相关产品,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可见,只有从装备上保证非专职人员不能擅自开盖操作,保证专职人员不能带电作业,才能真正杜绝消除矿用电气设备无“两保”失爆隐患。

目前,由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汾西矿业集团研制的“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加装于电气设备接线腔的盖板,就可以从装备上保证非专职人员不能擅自开盖操作;若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就可以发出开盖断电信号,保证专职人员不能带电作业,是贯彻执行上述法规条款的可靠技术装备,能够从本质上实现上述法规要求,从装备上消除无“两保”功能隐患,杜绝由此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实现煤矿本质安全。它适用于煤矿井下及地面各种用螺栓紧固盖板的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开关、电机、变压器、电缆接线盒,综合保护装置,各种小型电器以及锁定煤机、乳化液泵站等)。“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产品也已顺利通过了煤安标志认证,进行了工业性试验。实践证明,安装使用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后,可以使矿用电气设备具有“两保”功能,即能够消除无“两保”失爆隐患。

四、结论与展望

科技进步推动安全防范手段不断发展,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也应水涨船高,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安全科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从而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因此,在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已经问世并推广应用的条件下,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时,也应相应提高对电气设备失爆的判断标准,即在相关标准和制度中明确规定“矿用电气设备无‘两保’功能即为失爆”。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工作中有充分依据和可操作性,从而加大监察力度,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总之,为了彻底消除无“两保”失爆隐患,防止失爆引起瓦斯爆炸,必须大力宣传“矿用电气设备没有‘两保’等于失爆”,必须强行推广应用矿用本安型开盖传感器,促进我国煤矿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