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育龄妇女可选产假延长到2年的建议
提案人: 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春平
案由:长期以来,我国妇女产假时间相对偏短,且产后岗位没有保障,产后失业的现象频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利益。目前国家有关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规定为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倘若超越假期,不仅停发工资,而且会有失业的压力,在职妈妈们大部分到4个月后,便停止母乳喂养,匆忙上班。新生儿的到来,需要母亲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哺育、照看,延长妇女产假时间很有必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全面放开二孩后,在产假和生育保险、职业政策等方面也应该有所体现。
案据:纵观各国带薪产假政策,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家的产假最长,达52周或以上;为保障初生儿有较好的抚育质量,有的国家产假能休上一年半载。在瑞典,父母共享16个月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在捷克和斯洛伐克,母亲每生一个孩子都能分别享受3年的育儿假,这个假期也可以让给父亲来休。并且,如果孩子身患残疾,育儿假还可延长至6年。我国的贵州、四川等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均有增加产假方面的规定。贵州省有条件增加产假多达90天之多,并有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的规定。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指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首先,延长产假有利于母乳喂养。因母乳能刺激婴儿的大脑反射,促进婴儿早期智力发展,有利于促进心理发育与对外界适应能力的提高;其次,延长产假有利于教育孩子,因为上班族妈妈产假结束后,长辈带娃容易造成隔代教育的冲突与矛盾,而保姆也难以替代妈妈的教育;其三,产假时间过短,也不利于产妇的身心恢复,一些职场女性为此苦恼不堪。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与发展、推动和谐家庭建设的角度出发,建议将在职女职工产假时间延长为2年。
建议:
一、由山西省政府劳动部门出台《山西省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规定》类相关文件,具体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带薪产假保障制度由原来的98天延长至两年,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女性,产后可享受两年产假,休假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开资有困难的单位可保留岗位,或允许再回原单位工作。
二、适当实行男方产假制度。即女方生产后男方可以享受有偿护理假一周。这种规定国外及国内均有先例,假期3天或7天不等。
三、建立妇女产后岗位回归保障机制。目前法律已有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不得开除女职工的规定。省关于生育待遇的新文件应该再次强调,女职工享受两年法定产假后,仍返回原岗位工作,原岗位安排有困难时,可以安排其他岗位工作,不得辞退或下岗。
四、产假延长为两年后,女职工生孩子会有较长时间的假期,很容易产生一些企业不愿意录用女职工的连锁反应。因此,相关法规中应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在招工用工时必须男女同等对待,不得对女工有职业性别歧视行为。
五、明确责任,严格监督。为保证产假及相关规定付诸实施,还必须有其他辅助政策的跟进,用制度来保驾护航。可以制订保障女工休假权等具体细则,并强调其严肃性。明确规定,违者依法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厉制止和打击企业侵犯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以确保障女职工应该享有的正当权益。
附:小资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闭幕 修改计生法决定还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在提交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因此,修改决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