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关于给予科技重大专项招投标结果答复的请求​
来源:山西全安 | 作者:郭春平 | 发布时间: 2017-01-16 | 1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1114日,山西省科技厅公布重大专项立项招标结果,我公司投标的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预控装置及系统”项目(编号为:MJ2016-03)没有出现在公告上,也没有接到科技厅给予我公司任何书面答复,致使我公司为参加重大专项投标所融下的1600万元资金至今不敢动作他用,造成了百万元的财务损失。

我公司参加上述重大专项投标,得到我国著名煤矿安全专家、中国矿大(北京)副校长孙继平和他的博士团队支持,并以中国矿大(北京)名义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我公司为了参加上述重大专项投标,在全省民营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历尽艰辛,多方筹措,巧借我省大力扶持民营经济之“东风”,按照招标要求融得资金一千六百余万元。由于科技厅一直不公布该项目招标结果,这笔专项资金一直分文不敢动,融资利息每天都要付出。已造成百万元的财务损失,花去约相当于我公司两年的工资。

我公司是国家安监总局命名的“安全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从2009年起至今,一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去年被全国工商联命名为“全国最具创新能力的十佳中小企业”,长期专门从事煤矿安全技术研发,与汾西矿业集团、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装备再制造技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多次合作研发,具备了很好的产学研基础。已完成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等十多项各类科技计划。此次投标被评标专家组认定为最有技术优势的投标单位。

科技重大专项招标不同于普通项目招标,如果竞标单位技术与招标项目要求“实质性不符”,则具有一票否决权。而我公司在此次投标中由于技术优势却享有“优先权”。

但煤矿安全是山西省的头等大事,为了尽快完成该重大专项,我公司建议: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由我公司牵头,国务院特贴专家、教授级高工郭春平负责,与已合作申报单位中国矿大、参标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和汾西机器厂共同合作承担该项目,在全国形成互相合作、强强联合、各尽所长的科研典范,为推动我省在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做出应有贡献。

请求有关部门,依照科技重大专项招投标有关规定,给予我公司书面答复,并考虑一下损失补偿问题。

                  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