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由
国外研究指出:“电火花在煤矿瓦斯爆炸引燃火源的众多因素中高居榜首,约为70%。”据我国著名煤矿安全专家孙继平教授的研究:带电作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在诸多原因中据首位,达48.1%。因此,国家制定如下法规标准以预防带电作业,进而遏制瓦斯爆炸,有关法规标准如下:
(一)、涉及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接线腔盖板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6.1-2010 联锁装置:“开盖联锁可实现开盖前断电、断电后闭锁(锁定,如不能向该设备供电)等联锁功能,必要时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实现相关报警功能”。
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采区电工,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3—2006《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应实现分级闭锁和全闭锁”。
(1)分级闭锁:“将接线腔分成电源进线和负载出线两个独立隔爆接线腔,在带电情况下打开任一接线腔时,在接线腔未失爆前通过闭锁机构动作使开关分闸断电且闭锁的一种保护。负载出线腔闭锁本级开关,电源进线腔闭锁上级开关”。
(2)全闭锁:“设备的电源进线和负载出线只设一个隔爆腔,在带电情况下打开接线腔时,在接线腔未失爆前通过闭锁机构动作使上级开关分闸断电且闭锁的一种保护”。
(二)、涉及煤矿井下开关闭锁装置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6.1-2010 联锁装置:“为保持专用防爆型式用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其作用,螺丝刀、镊子或类似的工具不应使联锁装置失效”。
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采区电工,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T 1097—2008《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要求:“检修后的矿用电气设备,为确保其安全供电和防爆性能,必须实现两防(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解除的联锁功能,矿用开关两防锁的结构性能按JB/T10835—2008执行”。
(三)、涉及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螺旋喇叭嘴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6.1—2010附录A:“电缆引入装置安装之后,仅应通过工具才能拆卸下来”。
据了解,同煤集团相比其他矿业集团,在贯彻执行以上法规标准具有一定差距,需要更进一步。
因此特建议如下:
二 建议
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13)要求:1.《山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13)要求:“开关必须具有“两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螺丝刀、镊子等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且各对组的专用工具互不相同)”。2.“电气设备应实现“三开一防”(即开盖断电、或开盖闭锁、或开盖报警及防止非专职人员擅自开盖操作)”。3.“电气设备螺旋喇叭嘴应具有防松功能”。
把贯彻落实上述《山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13)三条标准要求作为抓手,就能进一步加强上述法规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而预防带电作业事故引发瓦斯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