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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关于排查“开关两防锁功能”隐患的决定
来源:山西全安 | 作者:pro5776b8 | 发布时间: 2008-05-18 | 1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要求:“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简称‘两防’)”;国标GB3836.1—2000联锁装置规定:“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据山西煤监局调查报告(晋煤监技装字[2006]434号),“全国约有120万台动态使用中的开关闭锁装置没有‘两防’功能,存在隐患”。
这些开关闭锁装置的隐患具体表现概括为五种,一是:改锥就是操作闭锁杆的工具,手拧也能操作闭锁杆移动,井下带改锥的人很多,人人有手,都有随便停送电或打开开关盖操作电气元件、甚至偷盗电气元件的客观允许条件;二是:闭锁杆上打孔锁上门锁,但门锁易生锈,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千个开关就得几千把钥匙,没有闭锁杆的开关无法上锁,这种方法不能长期使用在井下动态使用中的开关上,只能应敷检查或使厂家的开关通过型式防爆检验及出厂检验;三是:闭锁装置上加装一些机构,用三角套管等工具操作闭锁杆,一种开关对应一种工具,一个单位有十种开关,工人就需带十种工具,这种方法也不能长期使用在井下动态使用中的开关上,也是只能应敷检查或使厂家的开关通过型式防爆检验及出厂防爆检验;四是:大部分高压开关带有专用送电工具,能防止擅自送电,但开关盖的紧固螺栓能用普通扳手打开,不能从技术装备上防止非专职人员擅自开盖操作,不符合上述规程要求;五是:一些单位将闭锁装置与开关盖用铁丝拴住,作下记号,班班移交。或在开关盖对口处贴上封条,限制非专职人员开盖。这些方法都不能使动态使用中的开关在技术装备上符合上述法规。
因此,几乎所有井下人员都有随意停送电或打开开关盖操作电气元件的客观允许条件。过去由于没有适用的技术装备作为贯彻上述法规和标准的保证,仅靠相关制度和工人自觉性难以杜绝井下“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简称“两擅”)的违章行为,因此造成的触电事故和瓦斯爆炸事故触目惊心。据不完全统计,仅山西、辽宁两省煤矿,自1981年至2005年就发生因“两擅”违章行为造成的死亡事故8起,死亡312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由此可见,开关无“两防”功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应该列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特决定如下:
1、大力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排查开关无“两防”功能造成的隐患。
原国家安监局鉴定意见(安监管科鉴字[2003]第29号):矿用开关两防锁“能消除在用开关没有‘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功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确认“该产品是消除这种隐患的有效技术装备”(晋煤监技装字[2006]434号)。因此,应贯彻落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的通知”(晋煤监技装字[2004]13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在煤矿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查清我公司大小煤矿无“两防”功能的开关数量,制定加装矿用开关两防锁计划,在安技措资金中予以安排,于2007年8月底前将计划报安监局、机电处,在年内消除所有开关无“两防”功能安全隐患。
2、对没有“两防”功能的开关按失爆论处。
防爆设备的所有部件都应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GB3836.1---2000等法规条款,如果防爆设备的某个部件有一处不符合上述法规就是不防爆,即“失爆”。所以规定:“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则即为失爆”。
3、集团公司安监局、机电处负责检查考核,各矿(公司)安监处、机电科负责具体排查开关无“两防”造成的失爆隐患。
4、“对无故不使用矿用开关两防锁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责任”(“关于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的通知”(晋煤监技装字[2004]134号))。
5、今后,凡新购进的开关,必须装设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安监管司办字[2004]162号)指定的我公司与山西全安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制的“矿用开关两防锁”,此项工作由供应处、机电处负责把关;凡新使用的开关,在下井前必须加装“矿用开关两防锁”,在井下动态使用的开关必须使用“矿用开关两防锁”,此项工作由各单位防爆检查组负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