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将开关无“两防”功能隐患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纳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下发的发改能源〔2009〕1494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的整治内容;② 及时总结全国部分辖区煤矿排查治理矿用开关无“两防”功能隐患的做法,向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借鉴;③ 将上述法规标准中的“两防”要求列入“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其它有关煤矿机电安全、本质安全矿井建设等法规文件,并纳入规范管理,为预防和遏止因煤矿电气设备隐患而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挥作用;④ 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开关是否具备“两防”功能纳入取得煤安标志的考核内容,彻底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杜绝无“两防”功能开关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