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继首批12名责任人被判刑后,襄汾“9·8”溃坝事故中另外5名责任人原襄汾县安监局局长的张新如、总工程师刘政民、煤炭及选矿企业安全股股长王耀红、安监执法队队长杨来成及临汾市安监局工业安监科科长侯春年等5人由于在明知新塔公司没有安全许可证和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不提请县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又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坝体存在的重大隐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和尾矿库重大隐患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了“9·8”溃坝事故的发生,均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07年的临汾洪洞县新窑煤矿“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件后,检察机关批捕了1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5名安监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获罪。获罪安监人员中,包矿安监员马海强因多次下坑检查,但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洪洞中队工作人员郝和平,因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同理,若安监部门未发现无“两防”功能隐患,就是玩忽职守,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就获玩忽职守罪;发现无“两防”功能隐患,但没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就是玩忽职守, 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就获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