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平
摘要:安全监管部门对推广安全科技产品的主观迫切性远大于企业,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安全干预手段,只靠企业的自觉性去推广安全科技产品是很困难的。安全科技产品的推广不能只靠市场手段,更需要监管部门采用带强制性的安全干预手段。
关键词:安全科技产品 推广应用 安全干预手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发出的《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合本地区企业的项目,抓好试点应用工作和技术示范工作,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据调查,《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所列的63个项目中,推广应用效果最好的是矿用开关两防锁。这一安全科技产品能够在山西省的大部分煤矿企业中得到应用,与山西省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干预有密切关系。
1、从“海因里希安全法则”谈起
“海因里希安全法则”就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300:29:1法则。这个法则的含义是:如果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行为,必然会发生29起轻伤或设备故障事故;而在这29起轻伤或设备故障事故中,又必然包含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依据这一法则推断,如果某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内有300个煤矿,每个煤矿都有至少一项隐患或违章行为。对于这个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来说,在其监管范围内发生轻伤或设备故障事故的概率就不是29/300,而是100%,发生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的概率也不是1/300,而是100%,正是由于这一法则的存在,使得安全监管部门所感觉到的事故危险性,比企业领导们感觉到的事故危险性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安全监管部门对于预防、消除隐患或违章行为的主观迫切性,远远大于企业的主观迫切性。
安全科技产品都是针对企业中存在的隐患或违章行为而设计的,对于预防、消除隐患或违章行为具有明显作用。企业经营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出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出于经济效益方面的考虑,对增加安全投入缺乏积极性。这种状况使得安全科技产品的推广不能只依靠市场手段,而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安全干预手段。
过去,在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着一种习惯性行为,即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对违章行为的处罚上,对于采取安全干预手段推广安全科技产品重视不够,同时也存在一些思想顾虑。主要表现在担心积极组织推广安全科技产品会被企业认为是替生产厂家推销产品,甚至怀疑监管部门与生产厂家有不正当的经济关系。
安全科技产品本身虽然也具备商品的属性,但这种产品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也不同于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科技产品。安全科技产品所能产生的直接作用主要在于社会效益。在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经营者眼里,安全科技产品的投入是不必要的,只能增加生产成本。如果靠企业经营者自觉地使用安全科技产品,安全科技产品就不能及时推广应用,安全隐患也不能及时消除,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就会大大增加,安全生产形势也就难以根本好转。
2、矿用开关两防锁的推广应用
矿用开关两防锁是适用于煤矿井下矿用磁力启动器等矿用电器开关设备,用以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的闭锁装置,能消除在用开关没有“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功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这一安全科技产品在2003年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安全科技成果鉴定,被列入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规定:“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这一条款是在总结大量事故的教训的基础上写成的。如:1988年5月29日山西霍县矿务局圣佛矿死亡50人的瓦斯爆炸事故、1988年11月5日山西潞安局王庄矿死亡17人的火灾事故、2003年8月18日山西左权辽阳镇河南村办煤矿死亡27人的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局孙家湾矿死亡214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等,究其原因,都是由于非专职人员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所造成的。过去在煤矿普通使用的各类开关没有贯彻《规程》第443条的可靠技术装备,造成这一环节存在安全隐患。由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和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研究开发的矿用开关两防锁填补了矿用开关联锁装置的一项空白,是贯彻《规程》的最好技术装备,具有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防止偷盗电气元件的功能。能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这一安全科技新产品问世后,受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高度重视,被列入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和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的有关要求,国家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按照国家局文件精神及要求,煤炭大省山西首先积极行动贯彻落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迅速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8月起至2005年底,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国标有关条款的矿用开关全部加装矿用开关两防锁。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矿用开关两防锁推广应用一年之后,将“装备矿用开关两防锁”列入《山西省小煤型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作为一项考核内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干预行为对矿用开关两防锁的推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安全管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山西省的特大型煤炭企业和主要地方煤矿都按照文件要求装备矿用关开两防锁,进一步提高了井下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率,从装备上提高了生产系统的安全性。
3、结论:安全干预十分必要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采取积极的安全干预行为,为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从2004年7月到2006年底,共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66000余套。全省大部分煤矿都开始应用这一安全科技产品。据初步调查,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其他技术或产品都没有矿用开关两防锁的推广力度和推广范围大。2006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又多次发文落实矿用开关两防锁推广应用工作,同时对这一安全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调研,收集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还准备根据调研情况组织专门推广会。
从煤矿安全和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凡是积极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的煤矿,都再未发生过因井下开关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的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这一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煤矿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在煤矿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暴露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防范措施不严的深层次问题。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矿死亡214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研制防止带电作业的相关产品,杜绝类似事故发生。”事实上能够防范此类事故的安全科技产品矿用开关两防锁已于2003年通过国家局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并于2004年在山西开始推广。正是由于辽宁省有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安全干预手段推广安全科技新产品,导致擅自送电的违章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断送了214条生命。这一血的教训不能不引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经营者的深思。如果辽宁省也能象山西省那样积极行动迅速在全省煤矿推广应用矿用开关两防锁,阜新孙家湾煤矿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可能避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手段。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大胆地、积极地为推广应用安全科技产品使用一定的行政手段。因担心用行政手段推广会受到指责而不敢进行安全干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推广安全科技产品十分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积极干预。如果没有这种干预,安全科技产品就不能及时推广应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就不可能根本好转。只有通过安全干预加大安全科技产品推广力度,才能尽快实现煤矿本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