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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修涉企标准规章时必须要求相关企业参加的提案
来源: | 作者:郭春平 | 发布时间: 2019-02-01 | 1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标准、部门规章等修订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意识普遍提高。2015年国家修订了《立法法》,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相关部门会同各行业部门对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等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及清理,部门规章及标准制修订速度及质量明显提高,初步解决了标准部门规章老化、缺失、水平低等问题。标准、部门规章等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与国家战略部署以及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长期以来,由于部门规章、标准等立项过程的市场驱动机制不强,企业参与制修涉企标准部门规章的参与度不高,标准制修订过程缺乏开放性和透明性,实施状况反馈机制缺乏,致使标准不能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吻合,不能真实、全面、有效地反映相关各方的利益,即使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实际需求也难以进行修订等。尤其是涉企标准部门规章的制修没有相关企业的参加,导致某些标准部门规章只存在于理论层面,不切实际,执行力度也被大打折扣,阻碍了企业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标准部门规章的制修问题亟待改进。

标准部门规章是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的关键环节,是支持本土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内、国际合作与竞争、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重要保障。

《标准化法》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 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推动制定团体标准和区域标准,引导民营企业对标贯标。因此,建议如下。

建议:司法厅、能源局、应急厅等有关部门,在装订、修订、废除、终止涉企标准、部门规章时,必须要求利益相关企业、第一起草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参加,并且赋予表决权,当利益相关企业有异议时,可以向司法厅提起复审,或向法院上诉,由司法厅或法院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