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关于进一步降低社会创新成本的提案
来源: | 作者:郭春平 | 发布时间: 2019-02-01 | 1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省高度重视创新发展,高度重视发明创造,但创新是需要很高成本的,创新成本包括社会创新成本、单位创新成本、个人创新成本,只有降低创新成本才能促进创新发展,才能提高发明创造数量和质量。

某公司在某部门办理某证已经5年多,按照有关规定,最多不超过半年就必须出结果,但至今无果。导致促进企业转型的新产品,无法为企业带来效益,还增加了大量成本。其原因是:办证单位的领导不敢担当,并且一个人、一部门长期垄断一个行业,企业无法选择别的人或者单位办证,出现了“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现象。希望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因此,建议如下:

1) 涉及办理药品、安全等类行业准入证件的单位,不能出现一人或一部门垄断一个行业的现象。应当设立并行办证机构或同级办证人员。由企业自主选择,或提出回避某些人某些部门。实在不能设立的,办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实行轮岗,一届不超过2年。

2)实在难以确定新产品是否应当准入时或应当推广应用时,可以让企业抵押现金或者物资,如果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以抵押现金或者物资赔偿损失。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如果出问题,引咎辞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拖延办证或不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给社会和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的责任。

4)严禁把所谓“单位意见”、“专家意见”作为不作为的挡箭牌,要公开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的个人意见,以便追究个人责任,而保障党和政府机关形象。

以上建议是本人经调查了解后,针对降低社会创新成本中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希望就降低创新成本问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