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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宣传尊重和保护产权的建议
来源:山西全安 | 作者:lfsuoqan | 发布时间: 2016-01-30 | 1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宣传尊重和保护产权的建议

    提案人: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春平

    案由: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私有财产权”正式写入了宪法,体现了一种价值理念的转变,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有的人对私有财产权保护意识还很模糊,甚至错误地认为,私人财产是剥削社会的产物,保护私人财产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私营企业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与社会主义和公有制互不相容,发展私营经济就是完善私有制,会使社会主义变色。在理论上保护私人财产的问题也一直是一个禁区。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支配下,人们对私人财产和私营经济有着强烈的排斥歧视行为。还有,有的人受到救助表现得麻木不仁,得到恩惠觉得理所当然,没有感恩之心,缺乏报答意识;或滥用善款,贪污善款;有的甚至恩将仇报,反咬诬陷 。乍一看来,是小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对个人财产不够尊重的表现。可见,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的宣传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案据;合法的个人私有财产是劳动所得,尊重个人私有财产不仅是对财产所有者的尊重,而且是对劳动的尊重。赋予个人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使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会为他人所非法占有。救助与施恩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是对受助者的尊重。然而,在尊重受助者的同时,捐助者更应得到尊重。缺乏感恩之心的种种行为不仅是对捐助者的不尊重,而且形成一种侮辱和伤害。为了不使捐助者的善举遭受侮辱,确保慈善两端皆能得到尊重,确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必须进一步加强尊重和保护产权的宣传教育。

     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尊重和保护产权的宣传提高到深化文明创建和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的高度来认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精心安排,将其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各普法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宣传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对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督促检查,做到全民参与,确保宣传活动深入持久。

     二、加强学习培训。编印物权法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到全省人手一册,确保大家学法需要;聘请专家对领导骨干进行物权法等专题培训,深刻领会把握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精神实质,带领全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开展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宣传系列活动,通过知识竞赛、征文、座谈会、黑板报、橱窗、专栏等形式吸引大众参与,发动群众开展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和寓教于乐活动,使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大家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维护法制义务的自觉意识  

三、发挥媒介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电子屏幕、公益广告、手机短信、微博等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典型案例详细解读回答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报道学习宣传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动态信息,介绍组织学习中的先进经验。使公民道德规范和文明意识深入人心,使尊重产权蔚然成风。

 四、认真贯彻公益事业捐赠法,加强慈善活动管控和全面监督慈善组织和捐款方皆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管,确保捐赠者的声誉和钱财不会受损,真正使捐赠者的原始意愿得到充分尊重。

    五、对于受助者忘恩负义、以怨报德的行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受助者的责任义务,对于受助方捏造歪曲事实,向助人者进行恶意中伤,诬陷诽谤,造成助人者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的打击和严厉的惩罚,并要求受助一方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助人一方因助人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助方必须对施救方进行及时补偿,如不履行按“见死不救”行为的性质论处,以便为助人者消除后顾之忧。受助方如通过诬赖助人者来转嫁损失,应当加大惩处力度。